上海电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张建军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40
上 海 电 机 学 院 文 件


沪电机院保〔2023〕1 号


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经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 2023 年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电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按照规定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电机学院

2023 年 6 月 19 日



附件


上海电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保卫部门监督指导、二级单位自主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实行逐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上下的共同责任。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工作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部署,协调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二)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及时提出消防安全工作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研究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工作方案,协调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六)监督、检查学校消防设施、设备、系统运行维护情况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落实情况,督促消防安全整改;
(七)协调全校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
(八)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九)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方面的任务
   第七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保卫处,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备案校内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管理要求,提出消防安全相关意见。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组建、管理学校微型消防站作为学校消防应急队伍,制定有相应的人员组织架构、日常管理制度、训练出勤制度和工作考核机制等;
(八)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教和培训,组织、指导消防演练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推进消防智能化建设,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十二)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坚持“消防安全属地管理”,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校内各单位分工负责各自使用区域、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期间使用公共区域组织活动的,安全责任由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对于有出租业务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约定事项。各出租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建志愿消防队伍。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讲座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三)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将施工方案上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学生宿舍用火、用电检查;
(二)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逃生演练;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建筑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其使用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在该类场所举办活动的单位,负责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应对建筑内的消防基础设施和器材(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常闭防火门等)进行每日巡查与防火检查,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如发现消防基础设施缺失、损坏或需要增补的,及时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其他消防专业设施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逃生门系统、应急广播和对讲电话系统等)统一由保卫处进行管理,聘请第三方具有相关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建筑的消防检测及修缮工作由保卫处统筹管理,电气、防雷设施检测及修缮工作由总务部统筹管理,聘请第三方具有相关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推动智慧消防建设,规划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一网统管”学校运行管理体系,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数据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重点部位,应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上给予重点保障,并在楼、室门外张贴铭牌公示(房屋用途名称、归口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重点部位包括: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8 层及以上)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七条 参与学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依法对学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多图联审手续,向保卫处进行施工备案,签订三方安全协议,有动火作业时须办理动火证。工程竣工后通过上级部门验收或校内组织的验收,向校内相关部门移交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清单、施工图纸和技术档案;相关工程图纸、资料等文件移交档案馆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用途,改变其原有消防设施设置的,必须由建筑使用单位和工程实施业务归口部门出具项目情况说明,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报消防机关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由动火单位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动用明火的,由二级单位负责报保卫处备案并由学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校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总务部负责在绿化带设置“禁止用火”提示牌,及时清除干草、落叶、树枝、枯木等可燃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除检查、维护、演练外,非火警(灾)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如因此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禁止堆物、上锁、占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室内和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安装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桩。
   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用作人员住宿场所。杜绝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泡沫)用作分割墙体、搭建人员住宿场所;利用地下人防工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文物建筑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筑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高压气瓶等高危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校内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铺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在学生宿舍、文物建筑和未安装空气开关的房间内使用大功率电器(额定功率>=400 瓦),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特殊活动,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完成相关报备手续。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由保卫处负责,按规定配备专职持证的人员双人双岗 24 小时值班。消防值班室可与门卫值班室、监控室合用。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回收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流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二条 重点部位的使用与管理单位应进行每日消防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正常完好;
(二)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三)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卫生所、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文物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防火自查,并形成检查台帐。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三)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四)人员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技能掌握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规定情况;
(六)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发现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由主管校长带队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消防演练情况;
(六)消防安全宣教及培训情况。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单》,并做好整改跟踪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规范、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遮挡、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圈占、妨碍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
(八)违章进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行为的场所;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行为;
(十)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对上级机构、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在限期整改期内予以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报保卫处,同时制定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未能及时整改和反馈的,保卫处可视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或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同时上报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或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保卫处值班电话(38223110、64356110)或“119”火警电话,学校总值班按学校火情接警处置流程启动相应预案。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条 发现火情的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灭火或控制措施,相关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同时,有序等待“119”消防救援机构救援。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灭火、疏散)预案,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四十四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基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和操作培训;
(四)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特别场所发生火灾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如:设置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实验室、地下室、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场所)。新入职或新上岗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岗前培训由人事处统一组织,保卫处配合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依规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安排: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志愿消防人员;
(二)宿舍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危化品仓库(储藏室)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
(三)微型消防站编制队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二级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对照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做相应评分评定。
   第五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学校参照《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和器材,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逃生门系统、应急广播和对讲电话系统、灭火器、消火栓(包括室内室外)、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微型消防站内个人防护和火灾扑救装备等消防专用设备和器材。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电机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