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及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规 定
第四条
门卫管理规定
1.凡进入学校必须主动向门卫人员出示学校证件(工作证、校园一卡通、学生证、临时出入证)。
2.不准将学校证件(工作证、校园一卡通、学生证、临时出入证)借给他人。不准借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校。
3.临时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接待者同意会见后方可入校;学生会客时,会客者须在校门处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不准强行入校或者混入学校。
4.自行车(包括有助动器的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助动车,电动车、摩托车进校时必须在门卫处领取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出入证,离校时交还门卫。
5.机动车辆必须凭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应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6.外来车辆不得擅自入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进校时须凭车辆行驶证在门卫处换取临时停车证,离校时交还门卫。出租汽车禁止入内(特殊情况除外);南大门禁止货运车、摩托车、拖拉机通行(特殊情况除外);拖拉机(7:30—15:00)禁止入校。
7.携带公物出校,必须持《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8.
不准翻越校园围墙。
第五条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1.学生宿舍封门后,不得用非正常的手段进入。
2.宿舍内不准高声喧哗、踢球、撞击门窗地板。
3.宿舍内不得擅自举行人数较多的聚会、派对。
4.宿舍内不准私拉私接电源;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杯、电火锅等);不准动用明火;不准点蜡烛(因临时停电由学校统一安排除外)。
教工集体宿舍,按校宿舍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用电范围使用电器设备。
5.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离校的原本校学生和学生家长)。异性人员不准擅自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异性人员留宿。未经同意,不得强行进入他人宿舍。
6.集体宿舍内不准养宠物。
第六条
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保障人身权利管理规定
1.不得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2.严禁殴打他(她)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包括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
3.不得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
4.严禁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严禁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
5.不准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她)人的人身自由。
6.不准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干扰他(她)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
7.不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
8.不准在校园内打猎、捉蟋蟀及破坏校园公共环境。
第七条
公私财物管理
1.不得擅自私藏、毁坏公私财物。
2.严禁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3.严禁以“借”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侵占公私财物。
4.严禁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第八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1.不得从事危害校内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2.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校园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3.未经许可不准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
5.严禁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
6.严禁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7.严禁宣传封建迷信信息,传播淫秽、色情或组织违法聚集和恐怖活动。
第九条
消防管理规定
1.不准在易燃、易爆等地方违反消防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可能造成火灾的行为。
2.不准擅自在校区内、办公室、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工厂等处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
3.不准擅自在校园内玩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4.
学生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杯、电火锅等)。
5.不准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6.不准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严禁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7.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动用明火。
第十条
交通管理规定
1.在校区内机动车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助动车不得超过5公里;不准鸣喇叭;不准违反交通管理标志,违章行驶。
2.未经允许,货运车、摩托车、拖拉机等车辆不得在教学区内通行。办公、教学区域8:00至15:00禁止任何车辆通行(特别情况除外)。
3.不准在校区内乱停乱放车辆与自行车,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点。
4.不准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5.不准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
6.严禁飙车。
第十一条
其它治安管理规定
1.不准在校园内搓麻将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
2.不准在校园内非法兜售物品和购买赃物,学生不得搞传销活动。
3.严禁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
4.严禁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
违反门卫管理规定
1.违反门卫管理第一款,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醒今后注意,对屡教不改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2.违反第二、三款行为之一的,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无效证件,学生交二级学院(系)处理并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教职工、外来临时工作人员交所在部门处理
;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3.违反第四至第七款行为之一的,由门卫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不听劝阻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4.违反第八款行为的,给以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1.违反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交二级学院(系)处理并取消住宿资格,
2.违反第四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上海市电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第五款的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第六款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否则由保卫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
1.违反第一款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教职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学生违反第二款,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教职工违反第二款,情节轻微的由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开除公职处分,外来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第三款行为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违反第四款行为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5.违反第五至第七款行为之一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6.违反第八款行为的批评教育并没收携带的工具,将损坏的校园环境恢复原样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违反公私财物管理规定
1.违反第一款行为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违反第二、三款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师生员工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教职员工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外来人员、临时工责令驱逐出校,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第四款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数额大小、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教职员工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外来人员、临时工责令驱逐出校,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按情节予以校内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
1.违反第一至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火警、火灾等,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教职员工开除公职;外来人员、临时工责令驱逐出校;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违反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第五、六款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规处罚。
4.违反第七款之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消防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火警、火灾等,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
1.违反第一至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2.违反第四至第六款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物资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1.违反第一款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缴赌资、没收赌具;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违反第二款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没收所售物品。
3.违反第三款行为的教工、学生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来人员责令驱逐出校;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违反第四款行为的教职工开除公职,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来人员驱逐出校。
第四章
处罚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者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2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从重从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多款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可以同时并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学生可由监护人或家长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负责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发还原主或收缴;违反治安管理者,使用的工具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分,在7天内由二级学院(系)通报家长(监护人)。
第五章
处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执行:
1.
行政处分:学生由学生处、教工由人事处分别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上级规定的行政处分等级与程序处理。
2.
保卫处负责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外来人员可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经发现或发生可参照本《规定》或报请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社会上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尚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国家公安机关裁决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国家公安机关交由学校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制定的《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